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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發文,“三個能力”引領危廢行業再揚帆

返回列表 來源:網絡 發布日期: 2022-11-09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關注危廢環境管理,E20研究院第一時間對此進行分析。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再次重申加強危廢環境管理對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性,以及對于改善環境質量、防范環境風險、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人體健康的重要意義。指導意見從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以下簡稱“三個能力”)出發,對危廢環境管理作出指導。E20研究院第一時間對此進行了分析。本次指導意見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提出指導:


1.到2025年底,建設危廢環境監管體系,部分地區需提前實現;

2.進一步推進危廢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要總體平衡,能有效解決現有危廢經營許可證使用率低下等問題;

3.對危廢全流程管理各環節提出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包括政策管理、源頭管控、鑒別、轉移、區域合作、應急響應、打擊環境違法等多個環節的全流程管理體系;

4.鼓勵危廢場內處置、部分種類危廢“點對點”定向利用以及水泥窯、工業爐窯協同處置等,將會對危廢處置行業的三大博弈產生動態變化。


指導意見具體內容以及分析如下所示。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有效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以疏堵結合、先行先試、分步實施、聯防聯控為原則,聚焦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圍繞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著力提升危險廢物“三個能力”,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各省(區、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求基本匹配,全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要總體平衡,布局趨于合理;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范能力顯著提升,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其中,2020年年底前,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及“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率先實現;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長江經濟帶其他地區提前實現。



E20研究院分析


自“無廢城市”試點工作方案中提出試點城市需實現危廢的全面安全管控以及保障區域主要危廢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求匹配后(參考閱讀:“無廢城市”建設下的危險廢棄物新機遇),指導意見再次重申建立健全危廢環境監管體系的重要性,要求各省(區、市)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并對部分地區提出提前實現的要求。


根據E20研究院統計,2017年我國危廢經營許可證能力達8178萬噸/年,同年度危廢產生量為6936.9萬噸。危廢經營許可證能力基本可滿足危廢處置需求,但由于處置設施難以滿負荷運營、部分危廢處理資質閑置、原料不足等原因,2017年我國危廢核準經營規模實際利用率僅為27.5%(注:數據來自危險廢棄物處理行業分析報告 (2019版)→ 參考閱讀:“無廢城市”建設下的危險廢棄物新機遇)。各地區除需保證危廢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求基本匹配外,更需進一步加強核準產能向有效產能轉化率,提高危廢經營許可證利用率,彌補當前危廢處置供需不平衡的問題。


E20研究院推測,考慮到近年來危廢新增產能與危廢品種具有較強的匹配性,產能利用率向上拐點將至。未來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將更加關注危險廢棄物品種匹配性,危險廢棄物經營規模實際利用率將得到有效提升。



二、著力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


(一)完善危險廢物監管源清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工作分別健全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清單和擁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單位清單,在此基礎上,結合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清單,建立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清單。自2020年起,上述清單納入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二)持續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危險廢物環境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相關法律制度和標準規范要求。各省(區、市)應當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情況納入對地方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的指標體系中,督促地方政府落實監管責任。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將違法企業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違法失信名單,實行公開曝光,開展聯合懲戒。依法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投保范圍。


(三)強化危險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擅自下放審批權限;應建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有效銜接機制。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及《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加大涉危險廢物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技術校核抽查比例,長期投運企業的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以及利用處置方式與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重不一致的,應盡快按現有危險廢物法律法規和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嚴格處罰到位。結合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依法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將危險廢物日常環境監管納入生態環境執法“雙隨機一公開”內容。優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手續、明確審批時限、運行電子聯單,為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利用提供便利。


(四)加強監管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強化全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培訓,鼓勵依托條件較好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建設危險廢物培訓實習基地,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執法和固體廢物管理機構人員的技術培訓與交流。加強危險廢物專業機構及人才隊伍建設,組建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專家團隊,強化重點難點問題的技術支撐。


(五)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和水平。開展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線申報登記和管理計劃在線備案,全面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2019年年底前實現全國危險廢物信息化管理“一張網”。各地應當保障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運維人員和經費,確保聯網運行和網絡信息安全。通過信息系統依法公開危險廢物相關信息,搭建信息交流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重點單位的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推行應用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實現對危險廢物全過程跟蹤管理。各地應充分利用“互聯網+監管”系統,加強事中事后環境監管,歸集共享各類相關數據,及時發現和防范苗頭性風險。



E20研究院分析


針對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指導意見中分別從污染源、轉移、監察執法、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等環節提出意見,具體包括:完善監管源清單,納入全國固廢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固廢排放企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優化危廢轉移手續,進一步推行電子聯單制度;危廢規范化管理納入地方環境考核體系;運用“互聯網+監管”系統加強危廢全過程監管等。


我國在立法上一直非常重視危廢全流程管理,目前管理制度已涵蓋了危廢產生、貯存、轉運、利用處置的全過程,并建立了危險廢棄物鑒別、申報登記和轉移聯單等多項制度。并過對危廢相關政策的修訂進一步推進危廢全流程管理,如《固廢法》修訂意見稿中提出建設危廢統一鑒別體系以及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危廢各環節監管主體(參考閱讀:13年后固廢法再次大修訂!垃圾分類、區域合作處理危廢成亮點);《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稿中提出完善危廢經營許可證種類、擴充許可證收集危廢類別、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監管等內容等(參考閱讀:福兮?禍兮?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





三、著力強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



(六)統籌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建設。推動建立“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省域間協同合作、特殊類別全國統籌”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科學制定并實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推動地方政府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納入當地公共基礎設施統籌建設,并針對集中焚燒和填埋處置危險廢物在稅收、資金投入和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


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長江經濟帶其他地區等應當開展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區域合作,跨省域協同規劃、共享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鼓勵開展區域合作的省份之間,探索以“白名單”方式對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實行簡化許可。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


對多氯聯苯廢物等需要特殊處置的危險廢物和含汞廢物等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險廢物,實行全國統籌和相對集中布局,打造專業化利用處置基地。加強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


鼓勵石油開采、石化、化工、有色等產業基地、大型企業集團根據需要自行配套建設高標準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鼓勵化工等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預處理和處置設施。


(七)促進危險廢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企業應采取清潔生產等措施,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優先實行企業內部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豁免管理試點。


(八)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結構優化。鼓勵危險廢物龍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推行危險廢物專業化、規模化利用,建設技術先進的大型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制定重點類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績效評估。支持大型企業集團跨區域統籌布局,集團內部共享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


(九)健全危險廢物收集體系。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選擇典型區域、典型企業和典型危險廢物類別,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工作。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推動有條件的生產企業依托銷售網點回收其產品使用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開展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依托礦物油生產企業開展廢礦物油收集網絡建設試點。


(十)推動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配合,制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2020年年底前設區市的醫療廢物處置能力滿足本地區實際需求;2022年6月底前各縣(市)具有較為完善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為偏遠基層提供就地處置服務。各省(區、市)應建立醫療廢物協同應急處置機制,保障突發疫情、處置設施檢修等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


(十一)規范水泥窯及工業爐窯協同處置。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將其作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的有益補充。能有效發揮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功能的水泥窯,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根據實際處置能力減免相應減排措施。支持工業爐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技術研發,依托有條件的企業開展鋼鐵冶煉等工業爐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試點。



E20研究院分析


指導意見提出,為強化危廢利用處置能力,不僅需對省內危廢處置能力加強建設,更要加強省域間的協同合作,同時鼓勵特殊類別危廢全國統籌處理。川渝兩地在2018年年底就已簽署《危廢跨省市轉移合作協議》,開啟兩地在危廢處置領域的深度合作(參考閱讀:川渝、蘇、晉接連發布危廢新政,危廢處置攻堅戰已拉開序幕)。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長江經濟帶等地區危廢產生量大、產生種類復雜,以危廢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為前提,開展危廢集中處置領域合作、協同規劃跨省域危廢處置、共享危廢集中處置能力,能有效形成規模效應,從而達到降低成本、高效管理的目的。


此外,指導意見中還指出鼓勵部分產廢單一量大的企業,如石油開采、石化、化工、有色等產業基地、大型企業集團,園區內配套建設危廢處理設施,鼓勵危廢場內處理。同時,指導意見中也指出鼓勵水泥窯以及工業爐窯協同處置,增加危廢處置能力。


《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稿以及《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等政策均鼓勵危廢場內自行處置(參考閱讀:福兮?禍兮?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川渝、蘇、晉接連發布危廢新政,危廢處置攻堅戰已拉開序幕)。廠內自行處置危廢無需經營許可證將有效減少危廢處理成本,未來將會成為產廢單一、產量大的產廢企業處理危廢的首選方式。而第三方危廢服務企業也將應運而生,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持或移動式危廢資源化回收利用設施。


2018年,水泥窯協同處置與傳統焚燒危廢處置在焚燒中占比分別為45%和55%。目前,全國水泥窯協同處置規模約有370萬噸/年,項目數為57個。而進入2019年后,水泥窯協同處置規模還在持續釋放。水泥窯協同處置相對于傳統焚燒處置,技術成熟,且在減少污染和改造、運營成本上都有明顯優勢。但同時,水泥窯協同處置不能完全取代危廢焚燒,一是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應用范圍仍較為有限,僅可處理約15大類危險廢物;二是若沒有完善的預處理環節,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難以達到預定效益;三是水泥窯協同處置優惠支持政策不明顯;四是危廢協同處置危險性大,技術、裝備等需進一步升級。在面臨危廢處置行業準入門檻高、環評嚴苛、危廢不可跨省運輸需本地布局等多種困難的情況下,2018年有些危廢企業與水泥企業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在現在危廢處置市場空間較大的情況下,雙方均在危廢處置行業中占有一定優勢,危廢企業與水泥企業的強強聯合為危廢處置行業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合作模式(參考閱讀:喜結連理!818傳統危廢企業與水泥窯協同的婚姻大事)。


危廢處置行業的三大博弈關系(水泥窯企業與傳統危廢處置企業的博弈、場內危廢處置與場外處置的博弈以及無害化處置危廢與危廢資源化利用的博弈關系)詳情可見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在2018(第十二屆)固廢戰略論壇中的介紹(參考閱讀:薛濤:四維集約,合縱連橫—固廢產業年度盤點)。


 四、著力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十二)完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研究修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修訂危險廢物貯存、焚燒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等污染控制標準。配合有關部門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推動完善危險廢物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和處置收費制度。


(十三)著力解決危險廢物鑒別難問題。推動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動態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及豁免管理清單,研究建立危險廢物排除清單。修訂《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等標準規范。研究制定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辦法,強化企業的危險廢物鑒別主體責任,鼓勵科研院所、規范化檢測機構開展危險廢物鑒別。


(十四)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控聯治機制。推進長三角等區域編制危險廢物聯防聯治實施方案。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督管理,應與發展改革、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生態環境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的問題,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發現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問題,應及時將線索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五)強化化工園區環境風險防控。深入排查化工園區環境風險隱患,督促落實化工園區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一園一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要求。新建園區要科學評估園區內企業危險廢物產生種類和數量,保障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化工園區建立危險廢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臺,實現園區內危險廢物全程管控。


(十六)提升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響應能力。深入推進跨區域、跨部門協同應急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完善現場指揮與協調制度以及信息報告和公開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的管理隊伍、專家隊伍建設,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龍頭企業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體系。


(十七)嚴厲打擊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截至2020年10月底,聚焦長江經濟帶,深入開展“清廢行動”;會同相關部門,以醫療廢物、廢酸、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為重點,持續開展打擊固體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統籌強化監督,分期分批分類開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專項檢查。


(十八)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撐。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環境風險評估與污染控制技術實驗室,充分發揮國家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中心的作用,加強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評估、污染控制技術等基礎研究。鼓勵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難處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利用處置技術研發、應用、示范和推廣。開展重點行業危險廢物調查,分階段分步驟制定重點行業、重點類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配套政策和標準規范。


E20研究院分析

針對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指導意見分別從政策管理,鑒別、區域管控、應急響應、打擊環境違法等方面提出意見。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強組織實施。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認識提升危險廢物“三個能力”的重要性,細化工作措施,明確任務分工、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二十)壓實地方責任。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督察問責長效機制,對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嚴重不足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視情開展專項督察,并依紀依法實施督察問責。


(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危險廢物“三個能力”建設的工作經費保障。各地應結合實際,通過統籌各類專項資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等多種形式建立危險廢物“三個能力”建設的資金渠道。


(二十二)強化公眾參與。鼓勵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處置等列入重點獎勵范圍,提高公眾、社會組織參與積極性。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加強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形成強力震懾,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20研究院分析

針對保障措施,指導意見建議各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組織實施、地方建立健全問責資質,并加大經費保障,通過加強公眾參與等方式,加強危廢“三個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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